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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落實環評管理要求,不得隨意簡化環評編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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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4
關于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粵環函〔2021〕392號
 
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
 
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環環評〔2021〕45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加強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簡稱“兩高”)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推動綠色轉型和高質量發展。為做好我省相關工作,現結合《指導意見》有關要求,提出以下貫徹實施意見,請一并予以落實。


 
一、強化“三線一單”和規劃環評約束
各地在發布實施市級“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及后續更新調整時,應在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中進一步深化“兩高”項目環境準入及管控要求,并推進有關成果在“兩高”行業產業布局、結構調整及重大項目選址中的應用。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組織嚴格審查涉“兩高”行業的有關綜合性規劃和工業、能源等專項規劃環評?;葜?、湛江、茂名、揭陽市生態環境局要指導惠州大亞灣石化園區、湛江市東海島石化產業園、茂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揭陽大南海石化工業區在修編規劃時,嚴格控制石化、化工行業發展規模,優化規劃布局、產業結構與實施時序,并依法開展規劃修編環評(包含對原規劃實施的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相關內容)。
 
二、嚴格“兩高”項目環評審批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嚴格依法依規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兩高”項目環評,對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不滿足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碳排放達峰目標、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關規劃環評和相應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環評文件審批原則要求的項目,依法不予批準。納入《廣東省實行環境影響評價重點管理的建設項目名錄》的“兩高”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落實環評管理要求,不得隨意簡化環評編制內容。石化、煤電、現代煤化工項目應納入國家產業規劃,新建、擴建的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屬冶煉、平板玻璃等項目應在依法合規設立并經規劃環評的產業園區內布設。嚴格落實“兩高”項目區域削減措施的監督管理,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兩高”項目應依據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實行重點污染物倍量或等量削減。石化等重點行業項目需按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環辦環評〔2020〕36號)的要求,制定配套區域污染物削減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區域削減措施,騰出足夠環境容量。
 
三、推進“兩高”行業減污降碳協同控制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源頭控制作用,推動實現減污降碳協同效應。指導以“兩高”行業為主導產業的產業園區在規劃環評中增加碳排放情況與減排潛力分析內容。積極推進“兩高”項目開展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試點工作,銜接落實有關區域和行業碳達峰行動方案、清潔能源替代、清潔運輸、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統籌開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項識別、源強核算、減污降碳可行性論證及方案比選,提出協同控制最優方案。湛江市生態環境局要加強對巴斯夫(廣東)一體化項目一期工程開展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試點工作的指導。深圳市生態環境局要支持依托華潤電力海豐有限公司推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封存(CCUS)示范工程建設、探索燃煤電廠建設百萬噸級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封存示范項目的可行性。新建、擴建“兩高”項目要對標清潔生產先進水平,采取嚴格的污染防治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新建、擴建鋼鐵、煤電項目大氣污染物排放要達到超低排放水平,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水泥項目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四、強化“一證式”監管執法
各地要嚴格“兩高”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審查,加強現場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不予許可。督促排污許可限期整改的“兩高”企業加快完成整改任務,發現未按期完成整改、存在無證排污行為的,依法從嚴查處。按照生態環境部工作部署要求,開展排污許可證質量、執行報告提交情況全覆蓋檢查。將“兩高”企業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加大對“兩高”企業依證排污等情況的檢查力度,督促持證單位落實排污許可證管理各項要求。組織開展排污許可專項執法,將“兩高”企業納入重點檢查。
 
五、加強“兩高”項目環評監管
各地要建立“兩高”項目管理臺賬(附件2),將自2021年起受理、審批環評文件及有關部門列入計劃的“兩高”項目納入臺賬,定期進行統籌調度,分別于2021年6月30日、10月15日前報送我廳,后續每半年更新。我廳將組織對各市2021年以來批復的“兩高”項目環評文件開展復核,并組織各地對已開工在建、已經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兩高”項目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落實情況開展核查,及時將核查發現的問題記入管理臺賬,并責令企業按要求整改。
 
六、強化責任追究
嚴查“兩高”企業未批先建、未驗先投、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違法行為,依法責令恢復原狀、停止建設、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或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關閉等,并及時曝光典型案例。加強對審批、監管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職、把關不嚴的責任追究。地方政府落實“兩高”項目生態環境防控措施不力問題突出的,依法實施區域限批,并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6月18日